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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截查身份證的由來

與歐美等自由社會不同,在香港街上行走,被查身份證是十分常見的事。但為什麼市民會被截查身份證,便需要由身份證的起源說起。

等我地又回到日治時期--1941年聖誕節香港淪陷後,日軍並沒有如在中國的佔領區一樣,向香港市民發出「良民證」,以作人口、戰略及資源管理。直到1945年3月,日軍的形勢已經轉差,總督田中久一便頒佈了《公示第十五號》,規定十歲以上的香港居民必須申請及隨身攜帶「住民證」,否則會受到軍事處罰。

日治時期住民證。(圖片來源:鄭宏泰 ; 黃紹倫:《香港身份證透視》P.36)

重光之後,香港政府不想引起市民反感,所以並沒有重啟「良民證」。自1948年開始香港政府為了防範共產黨影響香港,開始推出《公安條例》及《1949社團條例》,還有1949年8月推出身份證的《人口登記條例》。香港政府會為所有本地居民及入境者作出登記,讓當局可以對香港的人口、治安、出入境加以限制,同時亦增加了香港人的身份認同。

1947年正在遣返非法入境者。(圖片來源:鄭宏泰 ; 黃紹倫:《香港身份證透視》P.84)

1949年的身份證。(圖片來源:鄭宏泰 ; 黃紹倫:《香港身份證透視》P.76)

至於警方截停及搜查(stop and search)的權力的起源是來自《入境條例》。

1980年前,香港政府實行抵疊政策,即來自中國的非法入境者若在偷渡到香港後能抵達市區,便可在香港居留;但如果在邊境範圍被執法人員截獲,則會被遣返的「埋舟」政策。改為只要在香港境內被截查,便會立即被遣返,真正的全香港九龍新界無得避。

1980年10月《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三讀通過後,同月24日起取消抵壘政策,30日起居民外出均須携身份證,指明15歲以上的市民必須申請身份證,並且需要隨身攜帶以下其中一種文件,否則有機會被罰1000元:

1.) 身份證
2.) 由人事登記處處長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持有人已申請身份證
3.) 由人事登記處處長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持有人已補領身份證
4.) 有效的駕駛執照
5.) 英軍部隊的服務身份證
6.) 有效的旅遊證件
7.) 越南難民證

1980年正在申領身份證的人龍。(圖片來源:鄭宏泰 ; 黃紹倫:《香港身份證透視》P.86)

在八十年代初,香港市民並不習慣出街時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因此有不少人被檢控,而且要走上法庭,所以引起市民的不滿。在1981年11月4日的銅鑼灣法院中,便有39名市民因此被檢控。法官威爾遜(James Wilson)便在庭上指責警方無故截查一般市民,更直指警方只應截查可疑人士。由於被檢控的市民已經在警署浪費了好幾小時,已受到了應得的懲罰,所以免去了他們的罰款。

可是,誰可疑,誰不可疑,還不是由警察話事!

話雖如此,但在艱難時期,我地更加要清楚自己作為市民有甚麼權利,好好保護自己。

根據《入境條例》第17C (1)條,滿15歲的人就要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而第17C (2)條就寫明警察可以向市民查閱其身份證。之不過,條例都提到查身份證時,警察須穿著制服,或在被要求下出示委任證,以證明他是警務人員。

同時,第17C (4)就寫明如果你遺失了身份證,而你又未有機會報失,可以接納為合理辯解,即是可以作為免責辯護。

反送中軍事史

• 1 8 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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