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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治】香港陪審團制度源由

陪審團是由香港普羅大眾組成,是法庭內一個比較貼地的群體。但其實在該制度成功改革前,一開始的陪審團制度並非如想像中貼地。

現時一提到法律相關的事,大家都不外乎覺得和錢字有關。打官司要錢,聘請律師要錢,輸官司要賠錢。當大家常開玩笑說住私樓才有雞髀食,其實在1845 年的香港,住私樓的人才有更大機會擔任陪審員!因此陪審團制度一開初也和金錢有很大掛鈎。

根據1845年通過的《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陪審員必需以業主或租客身分持有每月價值最少25 元的物業,又或每年薪金多於 1,000 元,真是稍為沒有經濟實力都難以合資格。但是當時香港大部分人都只能說句:「哪有錢!你媽媽!」所以陪審員人數嚴重短缺。

1845年的條例列明,陪審員必須是男性、21至60歲、智力和身體正常,並必需持有或租住每月價值最少2 5 元的物業,又或每年薪金多於 1,000 元。(圖片來源:Historical Laws of Hong Kong Online)

於是,當局於1849年稍為放寬資產要求,把入息規定降至500元。到1851年,政府只能接受現實,把財產和入息規定通通取消,只要求陪審員是一名良好(即最少沒有犯罪記錄)而且具備充分條件的人。

何謂充分條件,其實是指一定要懂英語。亦因此原因,不時有案件引起洋人和華人間的爭議。例如,1934年的山頂纜車站英童被殺案,一名英軍少校夫人目擊被告吳來源抓住數名英籍小童拋進暴雨山洪中,其中一名由半山被沖到維港,最後身亡。庭上又有一名被拋女童指證吳來源,最後陪審員一致裁定被告有罪,判死刑。

 1851年的條例取消了財產和入息規定,但加了最後一句:不懂英文(ignorant of the English language)的人,不可做陪審員。(圖片來源:Historical Laws of Hong Kong Online)

當時社會華人普遍認為吳來源沒有殺人動機,且案發經過不合理,紛紛發起簽名和洗冤運動。當年香港人口不過一百萬,卻收集到二十多萬人簽名,可見群情洶湧。最後吳來源上訴至倫敦樞密院仍告失敗,於1935年3月29日被執行環首死刑。

吳來源最終上訴失敗,被判死刑。(圖片來源:工商晚報, 1935-03-26)

但是,在此案件後,陪審團制度開始接納更多人選。例如,從前只有男性才可以做陪審團,到1947年,便出現了第一批女性陪審員。另外,隨着教育的普及,現時只要在香港的公開試中英文科取得合格等級,已算符合現時法例對陪審員的要求—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至於資產上的要求,亦已經取消。

雖說大部份人現時都已經合資格做陪審團,但社會上有某些類別的人,是可獲豁免出任陪審員,例如醫生牙醫,記者等等,主要是因為他們的工種性質比較危急,需要救急扶危或,要他們放下工作做陪審員會有一定難度。特別的是,神職人員也在豁免之列,其中一個可能考慮是因為神職人員通常懷有原諒所有人的憐憫之心,傾向判被告無罪。同樣地,執法機構人員和懲教署人員也被豁免,以免他們傾向判被告有罪。

陪審員的意義,在於其「貼地性」。因為來自普羅大眾的陪審員,反映了社會觀點,也可以避免被告因為遇上偏激的法官和檢控人員而受到不公正裁決。值得一提的是,只有高等法院或以上的案件才會有陪審員。案件在哪一級法院審訊,在於罪行的判刑上限。區域法院最高可判刑期是7年,高等法院原訟庭則可判所有案件的最高刑罰,沒有年期限制,例如謀殺罪因其案件嚴重性,最高定罪會達終身監禁,因此一般不會在區域法院審訊。

做陪審員一向被政府和社會推崇為公民責任,故意逃避陪審員職責更是刑事罪行。但當然現時香港司法機制日新月異,大家將來能否成為陪審員也是未知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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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治

• 9 2 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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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1. wingcli2015 13 2 月, 2023 - 1:50 上午 Reply

    還有特別陪審團(Special Jury),成員全是上流社會人士,吳來源案一審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二審就由特別陪審團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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